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时间:2026-06-15 00:00:00 浏览次数: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 年修订,2024 年 9 月 5 日起施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民政部第 81 号令,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等法律法规,做好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依法依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扩大基金会公益活动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规范信息公开行为,遵循“真实、完整、及时”原则,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公益活动开展和慈善事业发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信息公开要求

第一条 基金会所有法定公开事项发布以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为唯一法定主平台。以基金会官网、官微等为补充平台。

第二条 基金会法定公开事项包括:1.基础信息;2.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3 公开募捐活动相关;4.慈善项目全流程信息;5.慈善信托相关信息;6 重大资产、投资、大额交易、关联交易;7 法律法规与民政部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与时限

第三条 关于基本信息、重大财务活动及重要关联方相关信息应当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0 日内向社会公开。公示信息需要更正,须在慈善中国平台填报并对外发布正式更正说明,对应修改内容在原独立条目下标注公示。

(一)法人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评估等级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慈善组织认定日期、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基本信息。

(二)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

(三)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四)下设的办事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五)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以及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的重要关联方等信息。(主要捐赠人包括:注册资金捐赠人;办公场所捐赠人;年度累计捐赠额超过基金会年度捐赠收入 5%或对基金会年度捐赠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的捐赠单位、个人)等。

(六)联系人、联系方式、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移动端平台等。

(七)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等。

(八)在基金会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九)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及差旅费用的标准。

(十)基金会《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59交易及资金往来内容和金额。

(十一)基金会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对重要关联方资助、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及其他资金往来等。

第四条 关于以下阶段性信息应当于每年 5 月 31 日前公开。

(一)向社会公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工作报告的格式按民政部门统一格式制定)。

(二)向民政部门报送的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的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

第五条 关于公开募捐活动的信息应随活动进展,按如下要求和时限公开。

(一)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在募捐活动现场或募捐活动载体显著位置公布基金会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募捐备案编号、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合作开展募捐的应同步公开合作方信息;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

(二)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 3 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尚未使用的款物使用计划等。有合作方的应有对合作方的评估及指导监督情况。

(三)公开募捐活动周期超 6 个月的,至少每 3 个月披露 1 次募得款物及使用情况。为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应急募捐的,应急处置救援阶段至少每 5 日公开款物接收情况,资金分配、拨付使用信息即时披露;应急结束后按常规完整公开募得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 关于慈善项目的信息应随项目进展,按如下时限公开。

(一)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公开项目名称和内容。涉及公开募捐活动或由慈善信托支持的项目,应标注募捐活动名称、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二)慈善项目结束后 3 个月内,应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时间、实施地域、受益人群及其确定方式、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委托第三方执行慈善项目情况及剩余财产处理方案等。慈善项目周期超过6 个月的,至少每 3 个月公开 1 次实施进展。

第七条 关于慈善信托的信息,应区分基金会角色,按如下时限进行公开。

(一)基金会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每年至少 1 次公开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

(二)基金会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的,应当自慈善信托设立后 30 日内公开信托名称、受托人、委托金额等信息。

第八条 关于定向募捐、受益人、志愿者的差异化告知,应按如下要求完成。

(一)应向受益人告知资助标准和流程规范等。

(二)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及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三)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的,应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三章 注意事项及违规处理

第九条 基金会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应当与有关机关的公开信息保持一致。基金会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保持一致。基金会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间应保持一致。

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可不予公开并做好相关文档和决定的痕迹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不完整的,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举报并立行立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基金会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发布、维护、更正等工作;各业务部门对本部门提供的公开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由办公室负责在本办法框架下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因瞒报、错报、逾期报送造成信息公开违规的,按照实施细则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责任。

第十三条 在法定披露内容之外,可结合项目工作需要主动公开财务明细、项目成效、公益成果等补充信息,持续提升公信力与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与捐赠人监督。

第十四条 对于基金会重大慈善项目。应重点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 1/5 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 万元的;

(二)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基金会当年慈善活动总支出的 1/5 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 万元的;

(三)持续时间超过三年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8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原2025年版《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