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2025 年12 月2 日第五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金会捐赠票据使用行为,加强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4〕1号)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结合基金会的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指基金会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款物时,由基金会财务部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票据。
第三条 基金会使用的捐赠票据是由财政部票据中心统一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财务部是捐赠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捐赠票据的申领、使用、保管、作废、核销等活动。
第四条 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捐赠票据是捐赠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二章 捐赠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五条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捐赠人、开票日期、捐赠项目、数量、金额、实物(外币)种类、接受单位、复核人、开票人等。
第六条基金会根据捐赠协议确认捐赠收入的款物,应当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捐赠票据,并送达捐赠人。确因捐赠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全,无法送达的,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留底备查。
第七条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一)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二)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三)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四)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提供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行为;
(五)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六)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七)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与保管
第八条出纳负责管理使用捐赠票据,经财务部负责人同意申领所需捐赠票据,并设台账进行票据使用记录,按月与会计核对。
第九条出纳开具捐赠票据时,应当严格按照下述规定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开具。
(一)接受现金捐赠时,应当面清点以实际收到的金额开具捐赠票据(接受外币现金捐赠时应当按照入账当日牌价折合人民币的金额开具捐赠票据注明外币种类及金额);
(二)通过银行、邮局、网上支付平台等方式接受捐赠的, 应当按照银行、邮局等机构提供的原始凭证逐笔开具捐赠票据(外币账户接受捐赠应当按照入账当日牌价折合人民币的金额开具捐赠票据注明外币种类及金额)。
(三)接受捐赠物资时,应当提供捐赠协议、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公允价值证明、质检报告、双方验收回执单等,手续齐全后交给财务部办理入账手续,开具相应捐赠票据。
第十条捐赠票据须按照票据号段顺序使用。填写捐赠票据内容要真实完整,印章齐全。作废票据不得私自销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财务部负责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对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本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上级主管单位指定或授权审计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要逐级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基金会。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