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管理制度
(2026年4月8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理事会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明确理事会、理事及负责人的职责、权利与义务,提升决策科学性、规范性与执行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及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理事会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本基金会章程行使职权,对基金会全面工作负责,承担法人治理主体责任。
第三条 理事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当听取基金会党组织意见,确保党建引领与公益事业发展深度融合。
第四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集体决策、民主决策,实行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第二章 理事会组成与任职管理
第五条 理事会由5 至25 名理事组成,每届任期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理事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热爱公益慈善事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廉洁自律;
(三)在性病艾滋病及相关重大传染病、公共卫生、免疫预防、公益慈善、
法律、财务、管理等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经验和影响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无刑事处罚限制、失信被执行、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等任职禁止情形;
(六)不存在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禁止任职情形。
第七条 理事的产生与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由全体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五)理事无正当理由连续2 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视为自动退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规定备案。
第八条 理事的权利: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理事会会议,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参与决策;
(三)查阅基金会章程、理事会决议、财务报告及相关业务资料,了解基金会运行情况;
(四)对理事会工作、秘书长及机构履职情况提出质询、意见和建议;
(五)受基金会委托,代表基金会出席相关活动、开展对外交流;
(六)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及各项内部制度,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勤勉履职、积极建言献策;
(三)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与声誉,不得从事损害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四)严守基金会工作秘密与未公开信息,不得泄露涉密信息;
(五)遇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主动回避,不参与相关决策;
(六)不得利用理事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从事商业牟利活动;
(七)完成基金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八)履行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理事报酬管理:
(一)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二)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十一条 利益关联与回避:
(一)理事遇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决策。
(二)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发生任何交易行为。
第三章 理事会职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事项,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以及投资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由理事长提议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及解聘;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技术职位、专家职位和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涉及《章程》修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募捐活动、重大公益项目与投资活动、及其他理事长办公会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必须由理事会集体研究、会议表决,不得委托、不得个人决定。理事长、秘书长受托办理理事会委托事项时,原则上应召开办公会、专题会等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一)重大募捐活动是指:
1. 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者全国性募捐活动;
2. 预计在国内募集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3. 在境外的募捐。
(二)重大公益项目与投资活动是指:
1. 单个公益项目支出超过当年公益项目总支出的20%;
2. 公益项目执行期为连续三年以上的;
3. 根据年度理财计划单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500 万元以上(不含500 万元)的。
第十四条 理事会主要以理事会议方式履行职权。闭会期间,确需委托办理紧急事务的,应当经理事会集体研究确定,明确委托事项、权限、时限与责任,重大事项不得委托。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 次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有1/3 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讨论。理事长不能召集的,由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
第十七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当提前5 日将会议通知、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召开及表决规则:
(一)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
(二)一般事项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三)下列重大事项须经出席理事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 章程的修改;
2.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审定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4.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5. 审定重大公益项目;
6.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形式召开;因特殊情况采用线上方式召开的,应当保障充分讨论、规范表决、全程可追溯。
第二十条 监事必须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秘书处相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五章 会议记录、决议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完整归档、长期保存。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章程,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表决时明确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由理事长督促落实,秘书长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建立决议督办、风险评估、执行复盘机制,确保决策落地、运行规范、风险可控。
第六章 负责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非现职国家工作人员,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情形。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 监督、保密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接受监事会监督,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税务、会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条 理事及负责人应当忠实勤勉履职,保守基金会工作秘密与未公开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从事损害基金会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对违规决策、滥用职权、失职渎职造成基金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如遇理事会内部发生重大分歧、理事会决议不能得到有效执行、理事会无法正常换届等情形,理事长应加强沟通协调,会同相关方面积极研究论证和加强民主协商,推动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不能按规定履职,致使会议无法正常召开时,应及时启动临时会议召集机制,确保理事会职责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履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基金会章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施行,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