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管理制度

来源: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时间:2026-05-07 15:16:25 浏览次数:45

(2026年4月8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监事会运行机制,保障监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监督权,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及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基金会的监督机构,对基金会全体捐赠人、受益人和社会公众负责,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不干预理事会决策及秘书处日常执行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重大监督事项决策前应当听取基金会党组织意见。

第四条 监事会监督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独立负责、全程留痕、责任可溯原则。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与任职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设监事会,由3-5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 名。监事任期每届5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公益慈善事业,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勤勉尽责;

(二)具有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阅历和经验;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无刑事处罚、失信被执行、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等任职禁止情形;

(五)理事、理事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六)不存在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禁止任职情形。

第七条 监事的产生与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增补、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办理;

(四)监事无正当理由连续2 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视为自动退出,按程序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单位备案。

第八条 监事报酬与利益回避:

(一)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二)监事遇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主动回避相关监督事项;

(三)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发生任何交易行为。

第三章 监事会及监事职责

第九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理事长、秘书长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及基金会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情况;

(二)依照章程规定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捐赠财产使用、公益项目执行、资产管理合规性;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根据监督需要,可列席理事长办公会、秘书处工作会议,对重要决策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重大募捐、重大投资、重大公益项目、关联交易等实施专项监督;

(六)发现违法违规或损害基金会、受益人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纠正,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七)监督基金会信息公开、财务审计、年度工作报告等工作落实;

(八)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监督职权。

第十条 监事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组织开展监事会日常监督工作;

(二)督促落实监事会决议、监督意见及整改要求;

(三)代表监事会向理事会、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工作;

(四)统筹协调监事会与理事会、秘书处的工作衔接;

(五)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及内部制度,忠实勤勉履行监督职责;

(二)按时参加监事会及相关会议,保守基金会工作秘密与未公开信息;

(三)不干预理事会决策、不替代秘书处执行;

(四)不得利用监事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从事损害基金会合法权益的活动;

(五)对监督失职、滥用职权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2 次会议,重大事项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提前3 日将会议通知、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及表决规则:

(一)须有2/3 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

(二)决议须经出席监事全数通过方为有效;

(三)重大监督事项、专项报告、向主管部门反映事项等,应当集体研究形成意见。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形式召开;因特殊情况采用线上方式召开的,应当保障充分讨论、规范表决、全程可追溯。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由出席监事审阅、签名,完整归档、长期保存。

第五章 监督运行与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监事会可采取日常监督、专项检查、财务查阅、项目核查、座谈问询等方式开展监督,基金会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发现违规问题、风险隐患时,可出具监督意见书,要求限期整改,并跟踪督办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基金会在年报、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注销清算等开展财务审计时,监事会对审计程序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向理事会通报1 次监督工作情况,必要时可直接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基金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施行,由基金会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