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言人制度
(2026年4月8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新闻发布与舆情管理工作,及时、准确、权威发布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机构公信力与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以机构名义开展的新闻发布、媒体采访、信息披露、舆情回应、声明公告等对外发声活动。
第三条 新闻发布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与舆论导向;
(二)依法合规,严守法律法规与信息公开规定;
(三)真实准确、权威统一,杜绝虚假与误导信息;
(四)及时高效,快速回应社会关切与媒体问询;
(五)归口管理、分级审批,统一对外发声口径;
(六)保守秘密、保护隐私,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机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基金会新闻发布实行统一归口、专人负责、授权发布,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发布信息、接受采访或发表评论。
第二章 新闻发言人设置
第五条 基金会设新闻发言人1 名,为基金会负责人层级人员,原则上由秘书长担任;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指定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可靠、讲党性、讲政治、守规矩、有担当;
(二)熟悉基金会业务、行业政策、法律法规及信息公开要求;
(三)专业知识储备扎实,具备良好的沟通表达、舆情研判与应急处置能力;
(四)勤勉尽责、廉洁自律,维护机构声誉与公益形象。
第七条 新闻发言人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任命,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单位报备,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基金会为新闻发言人配备新闻发布工作小组,作为新闻发言人的日常工作支撑。成员由办公室、项目部、学术部、外联部、财务部及法务等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新闻发言人职责:
(一)代表基金会统一对外发布权威信息、接受媒体采访、回应社会关切;
(二)统筹新闻发布、口径审核、舆情研判、应急发声;
(三)审定新闻稿、声明、公告、答问口径等对外材料;
(四)协调内部部门,确保信息真实、口径一致、发布规范;
(五)落实理事会、理事长交办的新闻宣传与舆情处置任务;
(六)按规定组织开展信息公开,按规定在慈善中国平台完成法定信息公开。
第十条 新闻发布工作小组职责:
(一)舆情监测、收集、分析与报送;
(二)起草新闻稿、口径、背景材料与回应文案;
(三)组织新闻发布会、媒体对接、采访安排、发布执行;
(四)跟踪报道效果、评估发布成效、建立发布档案;
(五)配合完成信息公开、年检、评估相关宣传材料。
第十一条 各部门职责
(一)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可公开的信息素材;
(二)严格执行统一发布口径,不得擅自对外发声;
(三)配合舆情核查、信息核实、采访协助等工作。
第四章 新闻发布范围与内容
第十二条 新闻发布主要内容:
(一)基金会章程、宗旨、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与总结;
(二)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募捐与项目执行情况;
(三)重大公益项目、募捐活动、合作交流、学术活动等;
(四)性病艾滋病防治、免疫预防、多病共防、生殖健康等科普宣传与政策解读;
(五)重大突发事件、社会关切、媒体问询的权威回应;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开、需要向社会发布的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 严禁发布以下内容:
(一)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内部敏感信息的内容;
(三)未经核实、虚假夸大、易引发误导的信息;
(四)捐赠人、受益人、患者等个人隐私信息;
(五)未经审定、与机构立场相悖的言论;
(六)其他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禁止发布的信息。
第五章 发布形式与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新闻发布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吹风会;
(二)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慈善中国平台公告;
(三)新闻通稿、书面声明、公开回应;
(四)接受媒体采访;
(五)线上新媒体发布。
第十五条 新闻发布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常规信息:部门提供→办公室审核→新闻发言人审批后发布;
(二)重大事项:如重大项目、重大募捐、财务数据、敏感舆情、应急回应等,经新闻发言人审核后,报理事长批准;
(三)特别重大事项:如涉及机构声誉、法律风险、重大决策、理事会审定事项等,提交理事会审议后发布。
第六章 舆情监测与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 建立常态化舆情监测机制,及时监测与基金会、业务领域相关的网络舆情、媒体报道、公众关切。
第十七条 突发舆情、负面报道、质疑问询处置原则:快速核实、统一口径、及时回应、依法处置。
(一)第一时间核查事实,要求有据可查、有迹可循;
(二)制定回应口径,按程序报批;
(三)由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回应,严谨多头发声。
第七章 口径管理与保密纪律
第十八条 实行统一口径管理,建立规范口径库,常见问题、敏感问题、重点事项必须使用审定口径,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九条 新闻发言人及全体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未公开信息、涉密信息、个人隐私等不得泄露。
第八章 培训、考核与责任
第二十条 定期组织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工作小组及相关人员开展新闻发布、媒体沟通、舆情应对、合规纪律培训。
第二十一条 新闻发布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履职到位、成效突出的予以表彰;对擅自发声、失实发布、泄露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会同新闻发言人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