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性病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的发展,规范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以支持我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为目的,在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不得以专项基金的名义开展有悖基金会章程宗旨的活动,参加相关活动须经基金会同意。基金会专项基金对外全称为“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专项基金”。
第四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分为不动本基金和动本基金两种。不动本基金的资助活动只能从基金孳息和增值收益中支出;动本基金的资助活动可以从本金中直接支出。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基金会可依法向海内外关心和支持我国性病艾滋病防治事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募资设立多种形式的专项基金。
第六条 根据捐赠情况的不同,基金会专项基金又分独立基金和公共基金两种形式:
独立基金是指由独立捐赠人一次或多次捐赠、且具有限定性资助指向的基金。独立基金的起设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或等价值流通货币。
公共基金是指由众多捐赠人零散捐赠、积少成多而构成的基金。
第七条 独立捐赠人对所捐设的专项基金经基金会批准可享有基金的冠名权。所冠名称应合法、尊重公序良俗;原则上不以捐赠人(或发起人)姓名或商品名称冠名。
第八条 所有捐赠人向基金会公益事业的捐赠,均享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应与独立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及基金名称;
(二)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三)捐赠公益项目运行成本的支出比例;
(四)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 基金会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专项基金的用途及经费使用情况。捐赠人捐赠行为的发生视为对所公告内容的认可。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基金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所有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统一捐赠票据》;
(二)向捐款1万元以上的自然人颁发捐赠证书;
(三)向捐款20万元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颁发捐赠证书;
(四)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专项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建立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六)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之独立基金一经捐赠,须制定具体的《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并经基金会审核批准。同时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管委会)。
专项基金管委会由基金会和捐赠人共同派员组成,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项目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原则上不超过5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捐受双方具体商定。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决定专项基金的使用用途;
(二)保证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基金会章程宗旨;
(三)审议专项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的公益项目计划、基金使用预算和工作报告;
(四)负责向基金会报告专项基金项目执行情况和半年、全年工作总结和财务报告。
(五)必要时安排对专项基金的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专项基金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出席,并到会人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可形成决议。会议内容应以书面记录或纪要的形式报送基金会存档。
第四章 基金的资助
第十六条 凡符合专项基金资助条件的对象都可以向专项基金管委会申请基金资助。
第十七条 基金会也可根据社会需求,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确定资助项目,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资助的公益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基金会的章程宗旨;
(二)符合捐受双方签署的捐赠协议;
(三)经专项基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的。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的公益项目经专项基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基金会审核批准,由专项基金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捐赠方可对捐赠款项的使用情况及相关项目进行询问、监督,但不介入项目的具体实施。基金会须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定期向捐赠方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在项目执行完毕时,向捐赠人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及基金使用财务报告。
第五章 项目管理成本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捐赠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不超过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8%,最多不得超过10%。专项基金的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管理,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专项基金名下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第二十一条 管理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直接支出,也可由捐资方另行捐赠。管理成本的支出,需在接受捐赠时由捐受双方商定并确定支出比例,同时在捐赠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专项基金可通过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进行保值增值,提高基金收益。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年度审计须纳入基金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向社会公示,必要时可对专项基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六章 专项基金终止和剩余财产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不符合国家新的政策法规要求的;
(四)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五)符合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的终止,应当在专项基金管委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基金会审查。经基金会同意后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资助基金会已经开展的公益项目,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严禁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关联方从专项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专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不得损害基金会的名誉和权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本办法经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8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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