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工作人员医疗、体检规定
(2021年7月26日第二次理事会审议修订)
为保障基金会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基金会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医疗保险、健康体检等相关福利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一、基金会负责为专职工作人员缴纳北京市社会保险,工作人员门诊、住院等医疗报销标准按北京市社会保障中心有关医疗保险报销规定执行。
二、为了减轻工作人员的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除后顾之忧。基金会对在本单位工作满5年,且年龄男满45岁、女满40岁的在职员工统一缴纳补充医疗保险。
三、基金会原则上每年为工作人员安排一次福利性集中健康体检。享受补充医疗保险的员工不再享受健康体检福利,未享受补充医疗保险的员工可以享受健康体检福利。
四、员工体检要求:
1、体检机构限于北京市公立三甲医院体检中心和正规专业体检机构;
2、健康体检原则上由基金会统一组织,费用从基金会管理费用中支出,标准不超过1500元/每人,可适度小幅调整;
3、特殊情况下,经请示批准,可自行体检,凭票报销。
五、本规定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